美术学院辅导员管理与考核办法

发布者:黄斌斌发布时间:2024-04-11浏览次数:1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推动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辅导员是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兼有德育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的编制总数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300的比例核定。各系都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辅导员。  

  

二、条件与聘用

第四条  专(兼)职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洞察力。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爱护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情操高尚;讲团结,顾大局,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政治学、法学、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的背景; 

()综合素质全面,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具备从事高校学生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把握教育管理规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所需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及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处理和现代化办公能力; 

()接受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心理品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五条  专(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由本人报名申请,学校统一组织审核选聘(招聘)和考核管理。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队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新选聘的专职辅导员,必须在录用后一年内参加并通过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岗前培训,经考核其能力素质达到担任专职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考核合格、获得资格证书后,继续上岗。未获得证书者不得继续在岗。 

  

三、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专(兼)职辅导员主要协助分管领导负责系科块面上学生管理的统筹与协调工作,执行和落实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除同时兼任班主任外,专职辅导员一般不直接参与班级管理的具体事务,但有义务可提出相关的个人建议。

第八条  专(兼)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与要求: 

(一)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针对青年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组织实施形式多样的专题政治思想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开展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方面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塑造高尚的品德和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深入学生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开展心理咨询与辅导,化解学生的心理困惑,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积极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对学生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如违法乱纪、聚众闹事、意外灾祸、严重伤病等要做到及时发现,迅速到达现场,妥善处理并上报,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认真参与并做好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各阶段、各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倾听学生诉求,切实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学校、系科和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建议和要求。配合学校、系科、班主任和专业教师对学生所学专业及相关课程给予指导,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专业思想,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开展经常性的学风教育和检查,促成学生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习风气。针对学生的思想、学习和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通过大会、讲座、宣传栏等进行宣讲,褒善抑恶,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指导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建设优良学风和班风,促成优良校风。   

(五)负责系科新生入学教育、协助组织好军训工作,配合班主任做好系科初中起点四五年级和高中起点学生的日常管理;  

(六)认真负责、深入细致地做好系科学生学籍数据申报与变更、学期与毕业评鉴汇总与学籍管理系统录入;负责系科学生的评优表彰、惩处、各类奖助学金评选的申报与发放、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参军学费补偿等数据统计和上报;负责学生参军政审,收存整理学生管理档案;督促学生按时交纳学杂费。  

()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发挥网络等现代媒体的教育影响,加强网络信息和舆情监控与研判,适时开展教育引导。   

()根据学校安排落实系科学生公寓住宿分配与调整,检查、指导学生公寓的工作,指导学生搞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开展学生寝室文化建设,努力为学生创造一个整洁、安静、优雅、友爱的生活环境。

()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为毕业班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十)协助系科党、团组织抓好学生党、团员的思想教育;积极做好学生党员、团员和团、学干部的教育以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组织发展工作,指导、帮助学生干部履行工作职责。  

(十一)定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探索新时期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途径和方法,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预见性。  

(十二)参与学校或系科的形势政策类、心理健康类和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类课程的教育教学;  

(十三)认真完成学校和系科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学校和系科双重管理机制。  

学工处作为学校学生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按照校党政意见统一规划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培训计划,对辅导员的任用资格进行审定,指导各系科对辅导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定各系部对辅导员工作业绩的考核结果。

各系部具体负责辅导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包括职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工作成效、特色和工作创新情况等内容。

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十一条  辅导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每学期考核一次,年度考核为两学期考核成绩的平均分。年度考核结果经辅导员本人确认后直接作为学校年度人事考核和绩效考核的参照依据,并记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专职辅导员考核结果同时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各类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直接授予校级年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作为参评省、市级优秀辅导员的必备条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者,不得再聘为专职辅导员。

第十二条  辅导员考核由自我评议、学生评议、系部考评、学校评定四部分组成。   

自我评议:辅导员本人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对自己的学期或年度工作及其成效作出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小结。 

学生评议:对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随机抽样进行问卷调查、网上评价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满意度测评,形成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整体反馈。其中有效抽样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20%    

学院考评:结合辅导员自我评议、学生评议、系部日常考核等各方面情况,对本系辅导员个人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评语和考核等次意见,上报学校。 

学校评定:对系部提出的优秀和不称职辅导员名单进行综合评议,审定系部上报的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辅导员的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