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安全、整洁、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二条 学生公寓(宿舍)由学生工作处安排调配,各学院负责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或改变。住宿学生应按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宿舍门前应填写并张贴室卡。

第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住宿校外的,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在校外住宿。申请校外住宿一般在每学年初办理。

第四条 学生公寓的生活用品由学校统一代办,入学后按实结算。住宿费根据财务部门核定标准于每学期开学时缴纳,凭收据报到注册。

第五条 学生因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的,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退宿手续。

第六条 学生离校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有序。要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物,主动配合宿舍管理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物,若有缺损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三章  公寓(宿舍)内学生行为管理

  第七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自觉服从并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为保证学生在公寓(宿舍)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在各公寓(宿舍)楼或公寓(宿舍)区入口处设宿管值班室。住宿学生应按作息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入。凡不在规定时间内进出者,应向宿管出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履行登记手续方可进出。严禁攀爬围墙、窗台等进出宿舍。

第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会客制度。未经许可,非本楼或本区域人员不得入内。如需会见亲友,在指定地点会见。特殊情况需要入内者,须凭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方可入内。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服从并积极配合公寓(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学生应按时回自己所在公寓(宿舍)就寝,严禁夜不归宿。有特殊情况须在外住宿的,应提前到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到管理人员处备案,返回后及时到学院和管理人员处销假。严禁将外来人员带入宿舍内,严禁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异性进入公寓(宿舍)区域。

第十一条 公寓(宿舍)布置要有文化和品位,做到整体协调、格调高雅。墙壁家具上严禁乱贴乱画,不得敲钉入墙、乱挂衣物。

第十二条 各宿舍室长全面负责本宿舍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排定卫生值日表,组织大扫除,督促本室人员做好个人内务卫生和公共部位卫生,保持室内干净整洁。配合宿管人员督促检查本宿舍人员就寝到位情况、排查发现宿舍设施及人员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班主任或辅导员。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宿舍)楼梯、走廊等公共场所(部位)的清洁卫生。不得将室内垃圾扫至走廊;严禁向洗脸池、便池内乱扔杂物,保持卫生间下水管道畅通;禁止乱倒水、乱扔杂物;楼内不得晾挂滴水衣物,不得将饭菜带入宿舍(病号除外)。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及时送至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注意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应切断电源,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褥子、电饭锅、取暖器、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和大容量储电设备。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熄灯。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团结友爱,文明交往,互帮互助,树立良好道德风尚,自觉保持公寓(宿舍)安静,以免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禁止在公寓(宿舍)内喝酒、喧哗嬉闹、打架斗殴、起哄闹事、粗言秽语和赌博等。

第十七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物质、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带入公寓(宿舍)。自行车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八条 在公寓(宿舍)内,严禁收藏、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健康书刊、影碟和网上信息等;严禁吸烟、自炊、使用明火、焚烧纸张杂物;严禁点蜡烛和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严禁在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严禁从事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

第十九条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扔各种物品;严禁敲脸盆、砸玻璃等不良行为;严禁随意动用消防器材;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

第二十条 注意公寓(宿舍)内物品安全。妥善保管宿舍钥匙,不得将其转给他人代管或使用妥善保管个人钱物及各类卡证,大额现金存入银行,离开宿舍随手关锁门窗。

第二十一条 公寓(宿舍)内发生重大事故或失窃等案件,应及时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保护现场,如实提供侦破线索。

第二十二条 宿舍管理人员每天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发现违章用电及其它不安全行为的,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收缴违禁电器,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学生工作处定期将安全卫生检查情况向各学院及相关部门通报。学生在公寓(宿舍)的表现将作为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和评选文明宿舍的依据。

 

第四章  公寓(宿舍)内设施、物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寓(宿舍)室内设施与物品要按规定放置有序,保持整洁、美观。扫帚、拖把、簸箕等卫生工具统一放置在阳台或门背后墙角。书籍按大小归类摆放整齐,毛巾统一挂放,洗漱用具摆放整齐。宿舍内盖被统一叠成方块放在床一端,叠口朝门,枕头放在另一端,床面清洁平整,床下鞋子按规定放置。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爱护公物。不得将公寓(宿舍)内的家具、设施任意挪作他用或带出宿舍区;不得涂刻和故意损坏门窗、墙面及桌凳;不踢门、踩墙;不得遮挡宿舍门上的玻璃。

第二十五条 损坏公寓(宿舍)内的公共设施、门窗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宿舍内责任不清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公寓(宿舍)内的公共设施损坏,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修。

 

第五章  公寓(宿舍)文明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生管理人员应深入学生生活区域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和生活状态,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建立楼层长制度,充分发挥学生骨干在公寓(宿舍)管理和建设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生在生活区的法律、法规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将学生在公寓(宿舍)的表现与评奖、评优相结合,促进学生公寓(宿舍)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宿舍)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在公寓(宿舍)内组织集体活动须得到学生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籍在学的寄宿学生。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