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意见

发布者:黄斌斌发布时间:2024-04-14浏览次数:10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 号令),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积极引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为评先评优、就业等提供依据。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对象为全体在校学生,每学期评价一次,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身心素质、能力发展和劳动素养五个方面。

思想品德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和日常行为;

专业学习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专业培养计划的课程成绩;

身心素质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能力发展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在创意创新创业、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和能力;

劳动素养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在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中的知识、技能与价值观。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由思想品德测评得分、专业学习测评得分、身心素质测评得分、能力发展测评得分、劳动素养测评得分五部分组成。思想品德测评得分占比20%,专业学习测评得分占比60%,身心素质测评得分占比5%,能力发展测评占比5%,劳动素养测评占比5%。保留5%的机动比例,学院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用于上调相应测评模块比例或增加学院特色测评模块。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的计算方法

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由思想品德测评得分、专业学习测评得分、身心素质测评得分、能力发展测评得分、劳动素养测评得分乘以相对应的比例之和构成,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五条  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思想品德测评

第六条  思想品德测评内容

思想品德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和日常行为,包括理想与信念、守纪与自律、学习与训练、着装与风纪、举止与礼节五个方面,二十个考核点,具体见《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思想品德操行考核办法》。

第七条  思想品德测评方式

思想品德测评得分为基本分(80分)与加、减分的总和,满分为100分。基本分测评按照《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思想品德操行考核办法》实施,应当采取自我考核、班组考核的形式进行,基本分=学生思想品德操行考核表分数*80%。

第八条  思想品德测评加分的适用条件及标准

(一)适用条件: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残助困等先进事迹且由院级(含院级)以上通报表彰;获大学生年度人物、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被评为院级(含院级)以上先进典型并进行先进事迹宣讲报告。

(二)加分标准: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残助困等先进事迹受表彰,院级加1分、校级加2分、市级加3分、省级加4分、国家级加5分;获大学生年度人物、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院级加1分、校级加2分、市级加3分、省级加4分、国家级加5分;被评为先进典型并进行先进事迹宣讲报告,院级加1分、校级加2分、市级加3分、省级加4分、国家级加5分;集体获表彰,每个成员由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分。

(三)学院认定的其它加分适用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思想品德测评减分的适用条件及标准

(一)适用条件: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批评或处分;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及校、院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无故旷课或上课迟到、早退;违背学术诚信、出现学术失范;恶意欠费,不承担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迟归、不归以及使用违章电器等;学院认定的其它减分适用条件及标准。

(二)减分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一票否决,思想品德测评得分不及格;违反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处分扣5分、记过处分扣 4分、严重警告处分扣3分、警告处分扣2分;其他减分标准由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视情节严重程度酌情扣分。

(三)学院认定的其它减分适用条件及标准。

第三章专业学习测评

第十条  专业学习测评内容

专业学习测评范围是学生专业培养计划的课程成绩。

第十一条  专业学习测评方式

专业学习测评得分按学生课程考核平均学分成绩计算。

平均学分成绩=Z (所学课程的学分×相应课程的成绩)/Z (所学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不包括体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成绩,以教务系统查询成绩为准。

第四章  身心素质测评

第十二条  身心素质测评内容

身心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状况,学生参与体育锻炼、各类体育竞赛活动的表现;心理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包括学生的精神面貌、人际沟通协调能力、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表现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身心素质测评方式

身心素质测评得分为基本分(80分)与加、减分的总和,满分为100分。

(一)身体素质测评

1.非体育专业学生身体素质测评

(1)开设体育课年级的学生,基本分=(体育课成绩×50%+ 体质测试成绩×50%)*80%;

(2)未开设体育课年级的学生,基本分=体质测试成绩*80%;

(3)申请保健体育课等其他特殊情况学生身体素质测评基本分(80分)由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结合实际情况考虑。

2.体育专业的学生其身体素质测评基本分(80分)由体育学院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心理素质测评

1.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年级的学生,基本分=心理健康教育课成绩*80%;

2.未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年级的学生,基本分都取80分。

身心素质测评基本分=身体素质测评基本分*50%+心理素质测评基本分*50%

第十四条  身心素质测评加分的适用条件及标准

(一)适用条件:坚持参与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体育锻炼, 在各类体育竞赛或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中取得名次或获奖。

(二)加分标准:坚持参与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体育锻炼加0.5分;在国家级体育竞赛中第1-3名加5分、第4-6名加4分、第7-8名加3分;在省级体育竞赛中第1-3名加4分、第4-6名加3分、第7-8名加2分;在市级体育竞赛中第1-3名加3分、第4-6名加2分、第7-8名加1分;在校级体育竞赛中第1-3名加2分、第4-6名加1分、第7-8名加0.5分;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中获一、二、 三等奖,国家级分别加5、4、3分,省级分别加4、3、2分,市级分别加3、2、1分,校级分别加2、1、0.5分,院级分别加1、0.5、 0.2分。

(三)学院认定的其它加分适用条件与标准。

第十五条身心素质测评减分的适用条件及标准

(一)适用条件:不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体育锻炼。

(二)减分标准:不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体育锻炼,由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视情节严重程度酌情扣分。

(三)学院认定的其它减分适用条件与标准。

第五章能力发展测评

第十六条能力发展测评内容

能力发展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在创意创新创业、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和能力。

第十七条能力发展测评方式

我校《第二课堂成绩单》涵盖学科、就业创业、职业规划、科技创新等各类竞赛,创新训练项目,创业教育项目,职业资格认证、班团服务、社会实践、社团活动、文体活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等多方面。

能力发展测评得分=《第二课堂成绩单》中学期PU 积分*10, 满分100分,超过100分以100分计。

第六章劳动素养测评

第十八条  劳动素养测评内容

劳动素养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在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中在知识、技能与价值观方面的表现。

第十九条  劳动素养测评方式

劳动素养测评得分为基本分(80分)与加、减分的总和,满分为100分。住校生基本分以宿舍卫生成绩为基础,基本分=学期宿舍卫生平均得分*80%;走读生基本分以班级所有宿舍学期宿舍卫生平均得分*80%为基准,以住校生最高基本分为上限、最低基本分为下限,由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结合其在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 服务性劳动中的具体表现酌情考虑。

第二十条  劳动素养测评加分的适用条件及标准

(一)适用条件:坚持参与劳动锻炼,在文明宿舍创建中表现突出;参加日常生活劳动、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等各类劳动教育活动获奖。

(二)适用标准:所在宿舍学期内获得一次“文明宿舍”全体成员每人加2分,获得二次“文明宿舍”全体成员每人加4分,以此类推;参加日常生活劳动、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等各类劳动教育活动 获一、二、三等奖,国家级分别加5、4、3分,省级分别加4、3、2分,市级分别加3、2、1分,校级分别加2、1、0.5分,院级分别加1、0.5、0.2分。

(三)学院认定的其它加分适用条件与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劳动素养测评减分的适用条件及标准

(一)适用条件:无故不参加教室、宿舍等校园公共区域打扫;在实习实践、文明宿舍创建等劳动活动中表现较差。

(二)适用标准:无故不参加教室、宿舍等校园公共区域打扫,由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视情节严重程度酌情扣分;在实习实践、“文明宿舍”创建等劳动活动中表现较差,由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视情节严重程度酌情扣分。

(三)学院认定的其它减分适用条件及标准。

第七章测评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党委领导,学生工作处(部)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党总支指导学院学生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落实。各班(专业)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4-6人)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专业)的评分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年三月和九月各进行一次,分别针对上一学期的学生综合素质情况进行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意见,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测评程序

(一)制定细则:各学院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安排5%机动比例,完善加减分细则(加、减分每项分值区间建议为1至5分),并报学生工作处(部)备案。

(二)个人总结:学生就上一学期本人表现围绕思想品德、专业学习、身心素质、能力发展、劳动素养五个方面进行书面总结,完成《学生思想品德操行考核表》自我考核部分,填报《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计分表》,加分项需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

(三)班级评分:各班(专业)的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组织评议,对每位学生的表现及个人总结进行评议,完成《学生思想品德操行考核表》班组考核,依据学院测评实施细则对学生个人自评填报的《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计分表》进行核实评分,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记载表》,并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记载表》电子版和纸质版(需辅导员/班主任签 名)报学院。

(四)学院审核:各学院根据测评实施细则对各班(专业)的 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成绩报学院党总支,向各班(专 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记 载表》加盖学院党总支公章,在学院存档。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更改。对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有异议的学生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反映,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应及时予以回应并组织复核,学生工作处(部)必要时可以介入调 查核实。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综合素质测评的客观性,各学院要重视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中的奖励加分、扣分条件只适用一次;同一作品、活动或竞赛获多项奖励者,只取最高奖项加分,不累加。

第二十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评比、表彰、推优和选拔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9月起开始施行,原有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