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20浏览次数:0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强化教风建设,保障教学质量,及时、严肃、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因直接或间接责任,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根据主观恶意程度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一)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师德失范或工作失职,对学生身心健康及学业发展造成严重伤害。

2.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授课内容或授课时数,与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严重脱节,或长期不备课、不批改作业,学生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3.任课教师组织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及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任课教师未经程序审批而擅自停课、调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5.任课教师或监考人员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上课或监考迟到10分钟及以上或早退10分钟及以上。

6.试卷命题存在严重错误且未能在考前纠正,或考前向学生泄露考题,造成考试延误或失效。

7.试卷命题缺陷导致70%以上学生提前交卷(不足考试总时长的30%),或考试成绩呈现严重偏态分布。

8.试卷印制、传递、保管、发放过程中泄密或遗失试卷,或监考不力导致考场秩序混乱,出现集体舞弊行为。

9.阅卷过程中试卷遗失,或试卷成绩弄虚作假,影响学生学业评定。

10.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课务或监考安排混乱,或教材缺供,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11.教学管理或辅助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或重要教学资料(基本数据)丢失或错误。

12.教学管理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档案。

13.在一学年内发生二次一般教学事故。

(二)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或监考人员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上课或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或早退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

2.任课教师一学期布置、批改作业或安排测验次数未达规定量。

3.任课教师不按要求命题、制定评分标准和进行试卷分析,影响教学评价质量。

4.任课教师仪表、举止不端,违背教师职业规范。

5.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不认真,导致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完成质量低劣或延误。

6.实习实训过程中,带队及指导教师擅自脱岗、不按规定履行管理及指导职责,影响实习实训质量。

7.任课教师或监考人员工作过程中接听、拨打电话,或擅离岗位,或提前下课,疏于管理,影响教学、考试秩序。

8.监考人员未经批准,私自调换监考场次,或监考过程中违反监考工作规程,影响考试秩序。

9.未能按时递交学生成绩及其他教学资料而影响工作进度。

10.停课、调课或变更教学场所,未能按要求及时通知学生或任课教师,影响教学秩序。

11.教学管理人员因安排不当造成教学场所冲突,且未能在接报后10分钟内妥善解决。

12.教学管理人员档案管理混乱,影响工作效率。

13.教学辅助人员工作延误,未能及时准备好教学场地及教学器材,影响教学秩序。

14.其他教学违规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

(一)学校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查实事件经由后出具《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上报教学分管校长,并给出相应处理意见。

(二)教学事故一经认定,将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作以下处理:

1.一学年内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记入教务处工作日志,给予教学事故责任人批评教育,当年度年终教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2.一学年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给予教学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意见存入本人业务档案,当年度年终教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3.一学年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建议校长室给予教学事故责任人必要行政处分,处理意见存入本人业务档案,当年度年终教学考核等级定为不合格。

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除给予教学事故责任人上述处理外,另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教务处。

附件:《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